2013年1月1日起,公安部新修訂的《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正式實施。隨着“史上最嚴交規來了”,不少城市的駕校悄然掀起一輪學車漲價潮。津城的一些駕校也傳來了“漲聲”,這樣的漲幅讓許多準備學車的消費者表示不解,駕校這種聯合漲價做法應如何進行法律界定?應如何規範這種行爲?
我國《價格法》規定:“價格的制定應當符合價值規律,大多數商品和服務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價(指由經營者自主制定,通過市場競爭形成的價格)。”而對於一些公益性服務收費、電信、電力、水、熱力等有關民生方面定價機制則在《天津市定價目錄》中有相關規定。駕駛員培訓費用的定價機制屬於市場調節價的範疇,經營者可以根據自己的培訓成本、經營情況、市場供求等因素在合理範圍內自主定價,但並不代表駕校能運用壟斷和支配地位任意調整價格,或者哄擡價格。駕校集體漲價行爲涉嫌價格聯盟,而價格聯盟的實質是一種變相的價格壟斷。這明顯違反了公平競爭原則,也與《價格法》、《反壟斷法》相悖。
現今市場經濟競爭格局中,消費者選擇培訓機構的渠道較多,市場中同質化經營較爲嚴重,消費者需要的是價格低廉並且服務品質較高的經營者。即使現階段存在部分成本的上漲因素,經營者也會通過市場及自身調整使價格迴歸到理性區間。經營者如不顧市場規律一味提價,雖然暫不觸及法律的規制,但盲目提高價格,將會使企業喪失市場機會。
隨着駕校培訓費的增加,不少正在學車中的老學員擔心被補差價。 針對這一問題,還要根據具體情況分析:
1、針對簽訂書面合同的情況,首先我們要了解合同簽訂過程中,具體權利義務的約定情況,主要了解經營者在合同中應履行的相應義務是否全部包含在培訓費用中,當經營者需要履行合同約定範圍之外的義務時,纔有權向消費者主張相應對價,相反則不能主張。
2、針對沒有簽訂書面合同的情況,實際上在天津大多數駕校沒有和學員簽訂書面的合同,通常的理解是:“支付相應學費後,駕校應保證學員通過考試(補考除外),獲得駕駛員資格證。”合同目的明確就是通過考試獲得駕駛員資格證,在此合同目的下,經營者僅憑考試內容有所增加而向“老學員”主張補差價較爲牽強。
如果老學員遇到駕校違法收取漲價費的情況,建議首先與駕校進行協商,如不能達成一致意見,可以向消費者協會、物價部門、工商部門進行諮詢、投訴,也可以訴諸法院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同時,建議駕校、消費者儘量以書面合同的形式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以界定權利義務範圍,保證雙方的合法權益。針對各駕校使用的合同版本不一、格式化條款衆多的情況,能否建議相關協會牽頭制定出相應的合同模板供經營者、消費者使用,已保證維護消費者、經營雙方的利益。
【本文由天津四方君匯律師事務所吳子畏律師撰寫,不代表本網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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